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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(一)補助對象
    • • 設籍本市之孕產婦,或配偶設籍本市之非本國籍孕產婦。
    • • 孕婦須為懷孕中,且已領有孕婦健康手冊;產婦則為113年1月1日(含當日)後生產之產婦均可申請。
  • (二)補助內容
    • • 每趟次最高補助250元,總補助金額9,000元
  • (三)使用效期
    • • 孕婦:自孕期起至預產期次日後七個月。
    • • 產婦:113年1月1日(含當日)後生產者,自分娩日之次日後七個月。

詳情可至「桃園市政府婦幼發展局」查詢
https://dowcd.tycg.gov.tw/News_Content.aspx?n=18052&s=125730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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